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黃庭彥即錡威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