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締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