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03號
- 原告
- 楊從主
- 被告
- 中華國際全人關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瑜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及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29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2,1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33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9,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160萬元 1 利息 160萬元 115/4/20 115/4/29 (10/365) 5% 2,191.78 小計 2,191.78 合計(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1,602,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