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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吳憲儒
被告
謝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5/1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以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於蝦皮購物平台「超棒寵物店」所發表之不實評論及留言停止公開,包括自行刪除;如因平台機制無法自行刪除者,應立即向蝦皮購物平台申請刪除,並完成平台要求之相關程序。此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又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6,000元(計算式:4,500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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