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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5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整,及自本書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查原告起訴時雖主張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為請求,惟並未提出以該法律關係為基礎之證據資料,及被告瑞陞營造有限公司、蔡儷琪二人同為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並應連帶給付原告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買賣契約及連帶給付約款),僅提出本票影本2紙為證,若原告僅以「買賣契約法律關係」為請求,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一併補正以該法律關係為基礎之相關佐證資料;另補正資料請按被告人數、送達處所數量提出相應數量之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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