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娟
- 被告
-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景翔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0,461元 1 利息 1,080,461元 114年7月20日 114年9月30日 (73/365) 5% 1804.61元 小計 1804.61元 合計 1,091,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