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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娟
被告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0,461元 1 利息 1,080,461元 114年7月20日 114年9月30日 (73/365) 5% 1804.61元  小計       1804.61元 合計        1,091,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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