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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6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傑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雲城
訴訟代理人
陳宗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7,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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