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魏宏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378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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