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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好的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1,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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