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63號
- 原告
- 華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靖庭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基律師
- 被告
- 壘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竹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俐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7張支票,訴訟標的價額依票面金額加總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押租保證金及溢付之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2,032,258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6,442,258元【計算式:4,410,000元+2,032,258元=6,442,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