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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當事人與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0,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176元。

二、提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廖秋惠之住居所,並補正起訴狀原告法定代理人欄位之記載。

三、提出被告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並更正起訴狀法定代理人欄位之記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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