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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孟聖慧
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
被告
何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姓名應更正為「何福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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