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00號
- 原告
- 孟聖慧
- 訴訟代理人
- 江蘊生律師
- 被告
- 何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姓名應更正為「何福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