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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55號

返還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70萬4,810元 1 利息 1,800元 113年11月4日 114年12月4日 10% 195.29元  2 利息 9,902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12月4日 10% 865.41元  3 利息 8,349元 114年4月7日 114年12月4日 10% 553.55元  4 利息 8,349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12月4日 10% 343.11元  5 利息 8,349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2月4日 10% 118.94元  6 利息 65萬元 114年11月16日 114年12月4日 5% 1,691.78元  7 利息 1萬8,061元 114年6月5日 114年12月4日 10% 905.52元  小計      4,673.6元 合計       70萬9,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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