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6號
- 原告
- 簡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