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傅 琳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韋勝律師
被告
廖于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此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1房屋,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