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
- 原告
- 傅 琳
- 訴訟代理人
- 楊羽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勝律師
- 被告
- 廖于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此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1房屋,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