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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侯其利
被告
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銀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68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4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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