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42號
- 原告
- 侯其利
- 被告
- 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銀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68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4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