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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新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懋紘
被告
幕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MICHELIN車漆保護膜品牌銷售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自民國(下同)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8日止,原告向被告採購相關產品,原告並依此投入鉅額資金進行建廠、裝修、招牌設置、行銷推廣及庫存採購,以建立品牌專賣通路與售後服務體系。詎料,被告竟於114年12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單方面要求提早解約,並於同年月12日於未經合理通知下擅自將原告官方授權網站剃除,致原告受有設備成本、營業損失等共計5,143,015元之損害。是原告爰依民法第148條、184條、第216條、第226條及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應給付原告5,143,015元等語。

三、經查,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大里區,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而原告亦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公司之設址地為台中市大里區,是被告所在地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復查,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契約係訴外人即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懋紘(下稱林懋紘)與被告公司所簽立,是契約之效力應僅及於林懋紘與被告公司之間,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所生債務履行地為本院云云,亦屬無據。再者,綜觀原告所提出之書狀及證據,亦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或合意管轄之法律關係,故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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