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有建設有限公司
-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里區○○○路00號之8
-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以上上訴人因115年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9,58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