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永有建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里區○○○路00號之8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以上上訴人因115年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9,58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