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4號
- 原告
- 黃政修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騰儀律師
- 被告
-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裕鈞
- 被告
-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4,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