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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婉甄

聲請人
朱素月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
    1)×10×51=3,06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顯示其曾參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毀諾
    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
    詳加說明,及陳報相關佐證資料。
三、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平
    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共有情形及目前價值,另請說明於
    114年9月5日領取保險解約金290,899元之用途。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退休金等?如是,
    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
    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
    說明殘值。
九、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
    載(如財產、存款、保單、股票、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
    數額等)。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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