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彥君

聲請人
官岱螢
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及毀諾資料:
 ㈠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
 ㈡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聲請人曾達成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提出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
    、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㈢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
    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
    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㈣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
    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㈤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
    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
    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及11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
    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
    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清算聲請
    狀所載?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為現金領取
    方式或打零工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
    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
    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及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
    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
    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請
    提出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
    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期
    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
    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
    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
    如清算聲請狀所載?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
    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
    院說明聲請人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
    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
    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
    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
    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起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請向臺北
      市○○區○○○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查詢】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
      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
      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如前已提出,而
無更正或補充者,無須重複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