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陳麗蘭
- 代理人
- 張繼文律師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相對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麗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取上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0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合於前揭消債條例規定,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