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黃韋焯
- 代理人
- 鄭翔致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張震平
- 相對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黃勝豐
- 相對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韋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韋焯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第20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