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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智超

聲請人
黃韋焯
代理人
鄭翔致法扶律師
相對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張震平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韋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韋焯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第20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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