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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宏璋

聲請人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忠
相對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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