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正忠
- 相對人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