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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智超

聲請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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