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號
- 聲請人
- 鄭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力大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記載,相對人力大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5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力大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記載,相對人力大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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