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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鄭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力大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記載,相對人力大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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