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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顏伯翰
被告
許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17日遞出陳報狀陳報指定送達地址,惟因本院內部行政作業遲延,致本股遲至115年7月24日始收受上開陳報狀而無法得悉上開指定送達地址而於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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