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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被告
鄭雅蒨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司促字第323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826元(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311號卷第11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506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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