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邱勇翰
- 被上訴人
- 邱鴻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01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