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林陳月英
- 訴訟代理人
- 洪瑞燦律師
- 被告
- 陳佳里
- 被告
- 張欽聰
- 被告
- 鄧雅文
- 被告
- 張志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得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9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足額繳納第一審訴訟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民事起訴狀對提起訴訟,嗣於115年7月13日以民事準備(四)暨更正聲明狀,更正訴之聲明如附表一。
三、原告先位聲明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6,000元(如附表二)、金錢給付訴訟標的金額為287,500元(計算式:138,000+80,500+80,500+69,000=368,000),合計4,304,000元(計算式:3,936,000+368,000=4,304,000元);備位聲明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36,000元(如附表二)、金錢給付訴訟標的金額為368,000元(計算式:103,500+97,750+97,750+69,000=368,000),合計4,304,000元(計算式:3,936,000+368,000=4,304,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2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6,132元,尚應補繳15,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先位聲明 1 被告陳佳里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面積6平方公尺即附圖符號C、D、E 部分之棚架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13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300元。 2 被告張欽聰、鄧雅文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面積7 平方公尺即附圖符號 B之棚架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分別給付原告8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1,342元。 3 被告張志凱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面積3平方公尺即附圖符號A之棚架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6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50元。 編號 備位聲明 1 被告陳佳里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上,面積4.5平方公尺即附圖符號 D、E 部分之棚架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10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725元。 2 被告張欽聰、鄧雅文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面積8.5平方公尺即附圖符號B、C之棚架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分別給付原告97,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1,629元。 3 被告張志凱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上,面積3平方公尺即附圖符號A之棚架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6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50元。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附圖符號 占用土地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占用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先位部分 1 C、D、E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6 246,000 全部 1,476,000 B 7 1,722,000 A 3 738,000 合計 3,936,000 備位部分 3 D、E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4.5 246,000 全部 1,107,000 4 B、C 8.5 2,091,000 A 3 738,000 合計 3,9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