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4號

給付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蘇子陽

原告
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02元(計算式:1,202,502元+1,000,000元=2,202,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