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許碧良
- 被上訴人
- 林昌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萬6,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萬6,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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