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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7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原告
施喜郎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怡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000元(計算式:594,000元+250,000元+594,000元=1,4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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