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2號
- 上訴人
- 吳三德
- 被上訴人
- 裕華機器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林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5,109元(計算式:原主文第1項2,635,109元+原主文第2項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5,109元(計算式:原主文第1項2,635,109元+原主文第2項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