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黃啟堯
被告
鄭芳如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5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81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4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前某日,將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LINE暱稱「邱沁宜」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初之某時許,向原告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嗣於112年5月25日11時46分轉帳245萬元至系爭帳戶,原告因此受有245萬元之損害,被告所為業已構成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刑事案件現已上訴中,但系爭帳戶係被盜用,並未參與匯款及提款之過程,亦不知悉帳戶匯入這麼多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此觀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即明。該所稱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侵權行為者。倘幫助人對於幫助之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幫助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視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金訴字第765號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7-27頁),可見被告因上開提供帳戶幫助洗錢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論罪科刑,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表示對上開刑事案件認罪(見本院卷第68頁),堪信為真。被告提供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匯款245萬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致原告受有245萬元之損害,依前揭說明,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負245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於113年11月27日合法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見附民卷第17頁送達證書),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5萬元,及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