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57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詹玫芳
- 被告
- 海銳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雅萍
蔡信雄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茲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957號
蔡信雄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茲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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