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5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詹玫芳
被告
海銳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蔡信雄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茲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