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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撤銷信託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明
被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2萬2466元(本金6800萬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115年1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622萬24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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