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惠明
- 被告
-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家杰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2萬2466元(本金6800萬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115年1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622萬24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