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謝春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星期五)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下空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75189-9 1 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