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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君

聲請人
華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民國) (新臺幣)  1 星坊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114年7月15日 168,982元 RA622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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