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林健輝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9月5日 627,967元 AR679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