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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昱翔

聲請人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林健輝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9月5日 627,967元 AR67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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