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花
- 代理人
- 傅義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星期一)屆滿【因末日115年2月14日適逢春節連假(11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22止),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 113年7月15日 117,284元 DK137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