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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翠珊

聲請人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花
代理人
傅義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星期一)屆滿【因末日115年2月14日適逢春節連假(11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22止),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 113年7月15日 117,284元 DK137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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