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連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為聲請人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
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10
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49條之1前段,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鶯歌分行 114年11月1日 3,000,000元 RA641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