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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
    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丁○○ 庚○○ 寅○○ 癸○○ 己○○ 卯○○ 壬○○ 甲○ 辛○○ 子○○ 丑○○ 右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複代理 人 魏蕙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被   告 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八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八號十四樓 被   告 戊○○○  住台北市○○路一二九號六樓之四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號四樓之二 複代理 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號四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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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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