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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75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凌豪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7年5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淩豪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凌豪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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