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丁○○ 庚○○ 寅○○ 癸○○ 己○○ 卯○○ 壬○○ 甲○ 辛○○ 子○○ 丑○○ 右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複代理 人 魏蕙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被 告 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八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八號十四樓 被 告 戊○○○ 住台北市○○路一二九號六樓之四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號四樓之二 複代理 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號四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