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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丁○○
原告
庚○○
原告
寅○○
原告
癸○○
原告
己○○
原告
卯○○
原告
壬○○
原告
甲○
原告
辛○○
原告
子○○
原告
丑○○
右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複代理 人 魏蕙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被   告 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八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八號十四樓
被   告 戊○○○  住台北市○○路一二九號六樓之四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號四樓之二
複代理 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號四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莉雲

~B書記官 李永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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