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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

原告
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辰龍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復生

~B法院書記官 曹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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