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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七號

原告
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凱倫律師
被告
大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九五號八樓
被告
欣億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十五巷十三號地下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九五號八樓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讚燁律師 住台北市○○○路十六號九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莉雲

~B書記官 李永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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