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勞簡上字第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勞簡上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丙○○
- 上訴人
- 元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六巷一二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八八號九樓
- 被上訴人
-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六巷一二三號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六巷一二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本院板橋
簡易庭八十六年板簡字第一一八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B 法 官 許 麗 華~B 法 官 許 瑞 東
~B 法院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