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玠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玠鏹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告玠鏹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申請解散登記,並經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以經(八八)中字第六六二九八號函准予登記,而乙○○為被告玠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一一○號民事卷宗可參,該清算人應代表被告玠鏹有限公司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__庭~B法 官 許麗華
~B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