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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原告
鳳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麗雲律師
被告
領紡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五四七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方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呂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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